今天是:
房屋未过户 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作者:姚远飞  发布时间:2007-12-05 20:05:36 打印 字号: | |
  张某是张小某的父亲,二人共同享有门头沟区某处房产的所有权。2007年4月,张某未经张小某同意,擅自与曲某订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卖给曲某。曲某向张某支付了房款。

  张小某认为其父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产,侵犯了其对房屋的共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曲某则主张,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张某的名字,自己不知道该房是共有财产,且其已经支付了房款,因此其系善意、有偿取得房产,依法应取得房产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虽然主观上是善意,且已支付了房款,但涉案房产并未完成过户,因此曲某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讲法:

  无权处分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除外。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而言,善意取得应该以依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前提。

  本案中,该房产权登记在张某的名下,曲某不知该房系由他人与张某共有,且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符合善意、有偿两项条件,但因房屋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不能满足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