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公司独立责任并未消灭 法院判决公司清偿债务
作者:杨海超  发布时间:2007-11-30 14:39: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王先生、李先生二人欲创立自己的公司,二人委托一家工商登记手续代办公司办理公司设立手续。工商登记手续代办公司表示为节省成本、减少手续,可以联系他人向两人转让一家公司。具体的操作方法是两人向他人购买公司的股权,王先生、李先生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原股东向王先生、李先生交付营业证照等手续,公司便可由两人管理经营。王先生、李先生便接受了这个建议,由工商登记手续代办公司联系到了开办有一家广告公司的刘某、周某二人。四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刘某、周某将广告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王先生、李先生,公司转由王先生、李先生经营。随后,王先生、李先生支付了转让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登记手续,并将公司更名为某科技公司,于2006年8月开始经营。

  王先生、李先生经营某科技公司后不久,一家展示中心持一张空头转账支票找到两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广告制作费。王先生、李先生发现这是刘某、周某经营广告公司欠下的债务,两人认为要由刘某、周某来付便没有给钱。展示中心于是向海淀法院起诉某科技公司,要求支付广告制作费22万元。

  海淀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李先生经营的某科技公司给付展示中心制作费22万元。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展示中心与广告公司之间有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展示中心完成了定作义务,广告公司出具了支票。但支票却因空头被银行退回,展示中心并未取得制作费。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向展示中心支付制作费。广告公司虽然已更名为某科技公司,但是变更名称不影响其作为独立法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海淀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给付展示中心制作费22万元。

  法官提示: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广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应当承担独立责任。虽然王先生、李先生受让了刘某、周某在广告公司的股权,得到了广告公司的经营证照,也将广告公司更名为某科技公司,变更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似乎广告公司已不再存在,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全新的公司。但在法律上却并非如此。王先生、李先生以受让股权方式获得的仅是广告公司的经营权,经营证照等财产还是属于广告公司所有,并不属于王先生、李先生。而广告公司更名为某科技公司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也没有改变其独立法人资格,广告公司、某科技公司在法律上是同一家公司。22万元的债务虽然是在刘某、周某经营期间产生,但刘某、周某并不是债务人,债务人是广告公司即后来的某科技公司。展示中心根据广告公司出具的支票要求某科技公司偿还欠款,是针对某科技公司主张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责任,某科技公司要以其独立财产承担独立责任。这一责任并不以某科技公司在股东、名称、经营范围等放面的变化而消灭。王先生、李先生虽然省去了注册一家新公司的手续和成本,但是两人却要承担受让一家公司股权后,公司有可能承担以前经营行为引起的责任的风险。对于欲开办公司的投资者,应当了解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的特点,避免经营公司时遇到额外的风险。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