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借证贷款买车涉嫌犯罪 银行起诉还款被判驳回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7-11-08 10:46:06 打印 字号: | |
  2003年10月,李某、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8万余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从2006年起一直未向银行还款,汽车贸易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某支行起诉要求解除与李某、汽车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李某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汽车贸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汽车不是我借款买的,而是我的一个外地朋友王某借用我的身份证以我的名义买的,我根本不知情。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件上的签名均不是我本人签的。现在王某具体在何处我也不知道。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告尚无法确定。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某银行支行的起诉。

  法官释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第一项规定:在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下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具有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

  在本案中,实际是王某借用李某的身份证明,伪造李某的签字签订的贷款合同,对此李某并不知情,故此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且王某下落不明,故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尚不明确,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某银行支行的起诉。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