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事人根本违约可视作单方解除合同的表示
作者:吴荣荣  发布时间:2007-11-02 13:40:55 打印 字号: | |
  2006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GMP认证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依据GMP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标准,结合B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导B公司选择合适的要素,培训B公司人员编写GMP文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使B公司的GMP文件有效运行。签订合同3日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5.25万元,在认证机构宣布B公司通过认证当日,B公司向A公司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5.25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与B公司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均按合同签署咨询费用等额支付对方违约金。

  B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一直没有付款。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其违约金5.25万元。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违约金5.25万元。

  法官说法: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GMP认证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B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合同价款。B公司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致使A公司签订《GMP认证咨询合同》的目的难于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虽然B公司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但其不履行行为已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GMP认证咨询合同》,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5.2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