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农地对外承包未经民主议定所签合同无效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7-10-29 09:59:13 打印 字号: | |
  2000年6月1日,某村经济合作社与程某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村经济合作社将本村土地280亩承包给程某进行种植及养殖业;承包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共30年;承包费总额90万元,年上交3万元;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付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经济合作社将约定土地交程某使用,程某已将承包费交至2006年。经济合作社于2006年诉至顺义法院称:程某在未经该社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的土地以每亩260元的价格转包给3户河南籍农民,从中渔利。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程某在承包地中种植柳树,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价格按现行标准明显偏低。要求法院确认其与程某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该村经济合作社向程某发包土地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顺义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程某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无效。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本案中,经济合作社向程某发包土地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经济合作社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