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必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才可撤销
作者:钱丽红  发布时间:2007-10-24 14:25:25 打印 字号: | |
  2002年6月,密云县建安建筑队业主高某为丰凯联公司承建办公用房,丰凯联公司欠其工程款44万元。2005年12月12日,丰凯联公司因欠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外债,双方达成房屋土地转让协议,丰凯联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181万元转让给冀东机电公司,冀东机电公司扣除丰凯联公司所欠债务后余款支付给丰凯联公司。2006年1月,高某得知此事,于2007年2月8日以丰凯联公司以极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丰凯联公司与冀东机电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后,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某上诉,维持驳回高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丰凯联公司在与冀东机电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之前,已委托北京昌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位于密云县太师屯镇葡萄园村的房地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该价格是经过合法机构评估确定的。冀东机电公司系丰凯联公司的债权人,丰凯联公司以181万元转让其房地产不存在明显低价转让的问题,丰凯联公司与冀东机电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法官提示:行使撤销权,应构成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必须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