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体育课上抢球受伤 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韩晓飞  发布时间:2007-09-24 12:48:49 打印 字号: | |
  在体育课上,学生赵某参加完排球测验后,准备加入篮球教学比赛。他向篮球场行走途中,见篮球弹出场外,便跑去抢球,恰与从篮球场跑出追球的刘某相撞,赵某受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刘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9万余元。

  在庭审中,法官组织赵某和刘某对事发时奔跑、抢球、相撞、摔倒的过程进行了演示,确认相撞时刘某在前,赵某在后。

  最终,门头沟法院判决学校赔偿赵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40%共计6960元,刘某不负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在尚未正式参与篮球比赛时,即在篮球场外进行抢球,且未注意安全,与正常捡球的刘某相撞,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故赵某应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在体育课上未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其安排未轮到排球测验的同学先进行篮球比赛,排球测验结束的同学再加入到篮球比赛中,此种循环练习的方式必然造成不断有人中途加入篮球比赛,且无专人组织篮球比赛,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故学校的教学安排和管理存在一定疏漏,该疏漏与赵某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刘某在篮球比赛过程中,因球弹出场外而跑去捡球,行为正当,且其在前面奔跑,无法看见或预见到赵某会来和他抢球,故刘某在与赵某相撞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