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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敬老院官司频起 凸现社会养老问题
作者:陈实  发布时间:2007-09-20 14:17:47 打印 字号: | |
  老年人数目的不断上升,高龄、多病、丧偶、独身及空巢家庭逐渐增多,老年人的物质需求、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需求日益迫切。随着老年人口的高龄化,患病率、残障率的上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问题更值得关注。敬老院这种社会养老方式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由于发展不规范,也随之产生诸多问题,关于敬老院的官司频起。

  一、 护理存在瑕疵,老人受伤事件频发

  李大爷今年68岁,老伴去世,子女太忙,李大爷身体也不太好,于是家人将他送进了敬老院。其子女与敬老院签订了合同,约定敬老院为老人提供24小时普通巡回性服务。

  2006年2月3日,因工作人员监护不力,李大爷从床上坠地摔伤,但敬老院没有立即通知李大爷的家人。2月6日,李大爷开始出现呕吐、呼吸急促等不正常现象,敬老院和家属急忙把他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李大爷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大爷去世后,他的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判定敬老院对于李大爷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处敬老院各项费用累计14万元。

  二、 来自室友的伤害,敬老院不能免责

  王女士之弟下肢瘫痪且孤寡无依,一直由姐姐照顾。由于王女士也年近70,身体不好,故将弟弟送进敬老院。不久,患有严重精神病症的赵某被亲属送入该敬老院。王女士在探望弟弟时发现赵某有精神病症状后,对敬老院将赵某与其弟安排在同室居住提出异议未果。

  赵某入院后不久,因琐事与王弟发生口角。赵某就用打火机将枕头引燃后扔到王弟的床上,引起火灾,造成王弟全身60%的烧伤。在王弟抢救治疗期间,敬老院为其支付了住院费5.6万余元。但几天后,王弟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无刑事责任能力,王女士遂以王弟与敬老院之间订有养老协议,敬老院未能依约对王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将敬老院诉上法庭。

  法院认为,敬老院在《入院须知》中已明确规定,敬老院不接收精神病、传染病人,入住后发现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或隐瞒精神病等,应予以退院。赵某入住敬老院时已处于严重的精神病状态,敬老院未按该院规定对赵某采取退院措施,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敬老院赔偿王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经济损失等共计31万余元。

  三、“免责条款”护身,于法无据无效

  87岁的林老太经人介绍,由儿子送至养老院,与养老院签订了服务合同,聘请护工负责日常起居。入院后不到一个月,林老太就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花去各项费用1万余元。林老太认为,敬老院实行全天护理,由于其管理不严,护理不规范,存在严重过失,造成自己受伤,故将敬老院告上法院。而敬老院则认为林老太在入院时与敬老院签订了协议书和告知书,内有原告受伤属免责范围的条款,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之内,亦可减轻自己的护理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在协议书、告知书上已声明原告发生伤害其不负责任的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法院判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财产损失1.2万余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因为老年人的护理问题而引发的家属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官司大量上升。为此,法官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是敬老院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

  从纠纷的出现来看,相当一部分老人的受伤或者死亡是因为敬老院的护工责任意识不强,敬老院的管理不善或者是建筑设施不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其中,客观原因即敬老院的护工少、老人多,不可能做到护工与老人一一对应照顾,而且尽管是全天护理,且护工也有上厕所、吃饭的时候。因此,容易出现老人摔倒之类的意外。但另一个方面,与敬老院多为民办,发展时间较短,经验不足,缺乏明确统一的行业规范,以及护工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要想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敬老院需要做好软硬件两个方面的工作。硬件方面需要完善敬老院的建筑设施,如栏杆的高度,地板的防滑程度以及无障碍设施的配备等。软件方面则需要加强陪护人员的素质教育和管理,培养其责任意识,同时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

  二是送养人转变观念,注重对老人的精神赡养

  老人是一个高危人群。老人体质弱疾病多,易导致伤害事故发生,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大,老人的生理机能逐渐退化,直至最后生命终结,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作为家属,应该有这个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而不能把老人死亡的所有原因归结到敬老院身上。

  另一个方面,老人在敬老院得到的大多是物质生活方面的看护,目前的敬老院水平还达不到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精神赡养服务。精神上孤独、无助也容易导致老人自闭、性情改变以致更容易造成自伤和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子女和亲属,不能认为把老人送到了敬老院后就可以撒手不管,必须加强对老人的精神赡养,定期去敬老院探望老人,给他们送去精神慰籍。老人的健康和幸福需要依靠子女和社会的共同力量来保障。

  三是完善合同条款,通过法律进行保障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老人入住敬老院,老人和敬老院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初在入院时签订的协议书具有合同效力。因此,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就应该尽可能地详尽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可能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更为完善的行业规范,甚至通过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使问题出现之后,能够有法可依,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