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1日晚,北京联合大学学生洋洋(化名)的父亲与跃跃(化名)的母亲发生口角,跃跃用带着铁钉的铁棒将其打伤,致全身多处损伤。为此,洋洋去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就诊,花费了医疗费1153元,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偏重)。洋洋要求跃跃支付交通费147元,为进行诉讼支付的20元特快专递邮寄费,衣物损坏赔偿费100元。
洋洋诉至法院,要求跃跃支付医疗费1153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147元,营养费500元,损坏上衣的赔偿费用100元,精神赔偿金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跃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的争执,应当采取理智的方法加以解决,而不应采取暴力的方式。跃跃使用镶有铁钉的铁棒对洋洋进行殴打,将其打成轻微伤,已对洋洋的人身构成了侵害并且达到了损害的程度,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跃跃向洋洋支付医疗费1153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147元,营养费500元,特快专递费2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洋洋要求跃跃支付因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特快专递费,于法有据。跃跃与洋洋发生争执,因一时冲动采取了暴力的方式对洋洋实施了侵害,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致使洋洋身心均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应予以精神抚慰。故洋洋要求跃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