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孙某带着自己的一条黑色狼狗在村边的小路上遛弯。巧遇村民王某步行途径这里。孙某放养的狼狗发现王某后,一边狂吠,一边朝王某奔去。王某见狗追向自己,为避免被狗咬伤,情急之下穿过小路旁村民李某培植的瓜地。
王某最终脱离危险,但李某瓜地上培植的秧苗因遭到践踏受到损失,故李某找到王某,要求赔偿500元秧苗损失。王某称,我遭到孙某放养的狼狗赶追,情急之下践踏了你的秧苗,故该损失应由饲养主孙某承担。李某找孙某要求赔偿,孙某称,是王某践踏了你的秧苗,应由侵害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和孙某作为被告起诉,要求索赔500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给李某秧苗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孙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400元。
法官讲法: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面临狼狗的突然追击,为避免自己被狗咬伤而采取穿过瓜地逃跑的应急措施,符合紧急避险要件。王某在采取逃跑措施中,因当时路边只有李某的瓜地,而选择在路面上逃跑必定被狼狗追上。对此,王某的避险行为虽使李某瓜地内部分秧苗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但所保护的是自己的生命安全,避险行为适当。
本案中险情的发生是由于孙某在放养其狼狗过程中,对自己的饲养物管理不善,造成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故管理人孙某负有承担损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