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丈夫去世 夫债妻还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7-08-17 09:33:37 打印 字号: | |
  丈夫去世后,其生前的欠债是否应由妻子偿还?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4年,马强为王华之夫李明(均为化名)运输矿石,李明未将运输费及时向马强结清。2006年10月,李明因病去世。2007年6月1日,王华为马强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确认李明尚欠马强2004年运输费9294元。因向王华讨要未果,马强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王华给付运输费9294元。

  被告王华辩称,我和李明虽是夫妻关系,但我们是自己挣钱自己花,故李明拖欠的运输费不应由我来还。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现王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马强明知这些情况,故李明生前所负债务应为王华与李明的共同债务,王华应对李明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马强与李明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马强要求王华给付所欠运输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华给付原告马强运输费9294元。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王华主张其与李明“各自挣钱各自花”,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明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债务人马强对该约定知情。故李明生前所负债务应为王华与李明的共同债务,王华应对李明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故马强要求王华给付所欠运输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