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纠纷已经法院判决 再次起诉被判驳回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7-07-30 10:47:03 打印 字号: | |
  原告某化工公司起诉北京某农药厂称,自2001年开始,某农药厂从我公司购买化工产品, 2001年拖欠货款8.4万元,2002年拖欠货款8.1万元。后农药厂于2004年支付2万元,余款14.5万元至今未付。此案经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农药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证据不足,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现我公司查实,农药厂已经将我公司给付的增值税发票在顺义区国税局进行了抵扣,故请求法院判令农药厂给付货款14.5万元,承担第一次诉讼费4428元、差旅费15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工公司所诉与农药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由顺义法院民事判决结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化工公司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化工公司的起诉。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此条规定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判决加以处理的案件即既决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不得再行处理。

  在本案中,化工公司与农药厂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解决,化工公司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故法院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