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为托运人运输货物,托运人拖欠运费一直未付。承运人死亡后,其妻与儿子将托运人告上法庭,他们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日前,顺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红(化名)、肖明(化名)系母子关系,二人诉称,张红与肖大明系夫妻关系,肖大明于2001年去世。1992年年初,肖大明与宋强(化名)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肖大明为宋强运送沙石料,宋强给付了部分运费,尚欠3万余元,宋强于93年出具欠条,后经几次换条,2005年5月宋强再次出具欠条,但至今未付款。起诉要求宋强给付运费3万余元。
法院查明,肖大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张红、其子肖明,其父肖利(化名)、其母贾凤(化名)。在审理过程中,肖利、贾凤明确表示放弃对肖大明上述债权的请求权。
顺义法院认为,肖大明与宋强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肖大明已故,张红、肖明作为肖大明的法定继承人对肖大明所拥有的债权享有追偿权。判决宋强给付张红、肖明运费3万余元。
法官讲法:
我国《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宋强作为托运人,负有支付承运人肖大明运费的义务。张红、肖明作为债权人肖大明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肖大明的债权,并对该债权享有追偿权。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强给付原告张红、肖明运费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