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划拨下属巨额资产 上级被判共同偿债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7-07-18 10:56:26 打印 字号: | |
  上级集团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的1020万元净资产划走,现该子公司欠某修理站修理费一直没有偿还,修理站将子公司与上级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偿还所欠债款。修理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

  自1986年至2006年12月,20多年来,某汽车修理站一直为某机械厂修理车辆,双方一直合作良好。但自2006年6月,机械厂开始拖欠修理费,共计13万用元一直没有向汽车修理站支付。9月30日,机械厂的上级单位某建设集团将其全资子公司机械厂的净资产1020万元作为建设集团出资,与他人组建成立了北京某机械公司。汽车修理站认为,建设集团此举导致机械厂丧失了偿债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厂给付修理费13万余元,建设集团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被告机械厂辩称,我厂是在汽车修理站修理车辆,也应当支付修理费,但汽车修理站请求的金额没有计算标准。且在汽车修理站的结算单上签字的不是我厂司机,故不同意汽车修理站的诉讼请求。被告建设集团辩称,机械厂系法人单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汽车修理站起诉我公司没有依据。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修理站与机械厂之间修理合同关系及欠款的事实存在,法院予以确认。虽然机械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建设集团取得了机械厂的净资产,可能导致机械厂无力偿还债务,建设集团应当在其所取得的财产范围内对机械厂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判决被告机械厂、建设集团给付原告汽车修理站修理费13万余元。

  法官讲法:

  我国《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

  在本案中,关键的问题在于建设集团是否应承担补充给付责任?虽然机械厂作为建设集团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建设集团取得了机械厂的净资产1020万元。从法律上分析,极有可能导致机械厂无力偿还债务,故法院判决建设集团应当在其所取得的财产范围内对机械厂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