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还款时间约定不明 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7-07-16 09:35:57 打印 字号: | |
  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是否必须还款?债权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4年11月22日,许某与某园艺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园艺公司全权委托许某经营管理园艺公司及位于顺义李桥镇的该公司的苗木生产基地;委托经营管理年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许某依约取得园艺公司相关手续并对公司和苗木生产基地进行经营管理。2005年1月22日,许某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某与许某就由许某委托经营管理的园艺公司进行合作,共同经营;合作期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许某和张某陆续投入资金。

  2005年9月8日,由于园艺公司遗留、拖欠的债务过多而无法继续经营,园艺公司决定将苗木生产基地一次性出售以清偿债务。经协商,签订了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协议:许某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生效以许某收到园艺公司返还许某的投资为准;园艺公司无条件返还许某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经营、管理的全部投资共计20万元。

  因承诺返还的投资款没有按时返还,2006年2月10日,园艺公司与许某再次协商签订协议书,对双方于2005年9月8日签订的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该协议的解除,不受园艺公司返还许某投入资金的时间约束,于2005年9月8日正式解除;有关园艺公司返还许某投入资金事宜,双方另行约定。协议书签订后,许某向园艺公司移交了相关手续,园艺公司正式接管公司和苗木生产基地,但一直没有返还投资款。原告许某、张某起诉要求园艺公司返还投资款20万元,其中返还许某11.5万余元,张某8.4万余元。

  被告园艺公司辩称,第一,许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与许某返还20万元投资款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因条件没有成就,该协议无效。许某无权依据无效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第二,我公司与张某无任何法律关系。张某不是承包人,不应作为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园艺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园艺公司与许某于2005年9月8日签订提前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协议,园艺公司承诺退还许某在经营期间的投资款20万元。2006年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对2005年9月8日签订协议的合同生效条件和返还资金时间的变更,并未免除园艺公司的还款义务。鉴于双方在该协议中的还款时间约定不明,许某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园艺公司应当返还投入资金。鉴于张某与许某共同合作经营园艺公司及相关苗木基地,在应返还的资金中,有张某的资金,二人亦同意分别主张权利,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园艺公司返还原告许某资金11.5万余元,返还原告张某资金8.4万余元。

  法官讲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其中第2项规定是(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其中(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顺义法院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