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增加了债务数额,对增加的债务,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李明(化名)与张华(化名)系邻居,二人素来关系不错。2005年6月,李明因做买卖急需资金,向张华借款2万元,期限1年。为消除张华的顾虑,李明找来生意伙伴王亮(化名)作保证人。看在多年好友的份上,张华答应了。三方草签了一份借款合同,王亮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
这年9月,李明去外地办事时,又向张华借了4000元钱。后来双方将借款合同的借款数额作了调整,由原来的2万元变为2.4万元,借款期限不变。但并未通知王亮。
借款到期后,李明未按时返还借款。张华多次找李明协商还款事宜,李明均以生意失败暂无力返还为由推托。张华遂诉至顺义法院,要求李明返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所欠利息,王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亮在答辩中称,原被告变更合同内容,增加债务数额,未经其同意,故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华与李明、王亮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李明应返还所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张华与李明对合同借款数额进行变动,加重了李明的债务,未通知王亮,亦未取得王亮的同意,故对增加的4 000元债务,王亮不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李明返还原告张华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利息,王亮对其中的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明追偿。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债权人张华与债务人李明在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王亮同意,私自变更合同内容,加重李明的债务负担,因此对加重的部分,王亮不承担保证责任,而只对原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