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经许可无票搭车 受伤后可以索赔
作者:贾宁  发布时间:2007-06-25 09:48:46 打印 字号: | |
  王某搭乘巴士外出。上车后,车主孙某偶然见到老熟人王某搭乘自己的车,便未要求王某买票。

  在乘车途中,因孙某驾驶的车辆躲避路面障碍物急刹车,紧急之下,王某未拉住扶手,致使身体倾倒受伤。为此,王某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事后,王某要求孙某赔偿其医药费等治疗损失,但孙某以王某系无票搭车,且自身未拉紧扶手,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提起诉讼,能否向孙某索赔医疗费损失呢?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应对王某受伤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在本案中,王某搭乘车辆未买票是经孙某同意许可后而乘坐的,且王某未拉紧扶手而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孙某急刹车造成的,并非王某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此,孙某应对王某受伤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