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谷法院审结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某诉称,我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4月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后我依约履行了送货义务,但建筑公司当时未付款。后经我多次催要,建筑公司陆续给付部分货款,但尚欠1.4万余元未予给付。
工程公司未到庭予以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自1996年至2003年在某建材供应站任业务员。2001年4月,吴某以该单位名义向建筑公司出售钢材。2003年,吴某从建材供应站辞职时,经双方协商,建材供应站将其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吴某,以折抵其所欠吴某的1.9万余元工资。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此外,合同的转让是对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的转让,但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当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而权利的转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
在本案中,建材供应站与建筑公司之间,以及建材供应站与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是真实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而吴某与建材供应站之间达成的关于将建材供应站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吴某,以折抵其所欠吴某的1.9万余元工资的协议,实为在二者之间形成了债权转让合同关系。现作为受让债权人的吴某直接起诉债务人建筑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亦应视为通知,故本案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建筑公司应承担向吴某清偿债务的义务。据此,判决建筑公司付给原告吴某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