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争议需先经政府解决
作者:周伟男  发布时间:2007-06-14 10:43:28 打印 字号: | |
  1984年,某村委会将该村一块近20平方米的土地交予老张夫妇使用,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当年,老张夫妇在该地建房4间用于经营商店。1992年,老张夫妇又建房屋5间半,同样用于商业经营,共占地约40平方米。

  后村民委员会认为,当年是把土地出租给老张夫妇的,双方是土地租赁关系。而老张夫妇则认为,该块土地是当年村委会批准其使用的宅基地。双方就该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2006年10月,该村村委会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老张夫妇退还使用的土地。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起诉。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村委会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