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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变转让 索地无据被驳回
作者:常书燕  发布时间:2007-06-13 12:45: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判令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诉称,1990年1月3日,我与村委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被告陈某找到我,请求暂时经营我承包的1.5亩果园,我答应了其请求。2005年前,陈某都依约将1.5亩果园的承包费交给我,由我一并交给村委会。但自2005年起其违反约定,我想收回1.5亩果园的承包权,却遭到陈某的无理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我对3亩果园的承包经营权。

  陈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1990年,张某与我共同从村委会承包了3亩果园,但是由张某出面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于当年将该果园一分为二,各承包一半,我承包的1.5亩果园承包费每年都交到原告处,再由原告交到村委会。2004年年底,经我与张某协商一致:以后各自向村委会缴纳1.5亩果园的承包费。后我依约向村委会缴纳自己所承包的1.5亩果园承包费至今。为此,自2005年1月1日起,我与村委会果园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并且双方均已实际履行。

  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法律赋予承包方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转包、转让等。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自己土地上全部或部分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他人,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具体来讲是指承包方进行转包,不改变承包合同的承包主体,而是由该承包方作为发包方,第三人作为承包方,在承包方与第三人之间又产生一个承包经营合同关系。

  而转让则是最为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指承包方将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而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了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但发包方同意的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故发包方无论是采用明示、默示、实际履行等方式表达其意愿的,都为有效。

  在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于1990年1月3日签订承包合同后,将其中的1.5亩交与陈某经营管理,并由陈某向其交纳1.5亩果园的承包费用,就此可以看出张某与陈某之间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系,属于转包合同关系。

  在张某与陈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与陈某之妻共同到村委会,经由该村会计,将3亩果园由张某和陈某两家各承包1.5亩,并就此在村委会的欠款登记簿上分列“张某”、“陈某”两个户名。至此,张某与陈某之间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系,已经转变为转让关系,那么涉案3亩土地中的1.5亩的承包经营权理应属于陈某。

  现张某起诉要求对涉案3亩土地全部享有承包经营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