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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产权变动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7-06-06 09:19:25 打印 字号: | |
  李某在顺义区拥有一套一室一厅的楼房。2005年4月1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住。合同约定,租期两年,房租每月800元,于每月7日前付清,由王某交付李某押金800元。同时约定,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1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王某搬到该房居住。

  2006年2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赵某手持房产证要求王某腾房搬出,王某不同意。赵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该规定体现了现代法上租赁权的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不再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了担保等,也并不会造成租赁合同的终止,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租赁,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此所谓的“买卖不击破租赁”。

  此案中,租赁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并不会影响王某与李某租赁合同的效力,新房主赵某无权要求王某在租赁期满前搬出,因此王某仍然可以继续居住,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为止。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