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企业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最终,法院判决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
原告好用牌电缆厂是一家专门生产电线电缆的工厂,与被告五金销售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五金销售公司多次从好用牌电缆厂购买电线电缆,双方的合作一直很愉快。2005年12月12日,五金销售公司向电缆厂借款9万余元至今未还。电缆厂诉至法院,要求五金销售公司给付所欠借款9万余元。被告五金销售公司辩称,承认欠原告借款,但双方未明确约定给付欠款时间。目前公司资金紧张,不同意原告立即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缆厂与五金销售公司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法律行为,五金销售公司应归还电缆厂借款,故对电缆厂要求五金销售公司归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五金销售公司返还原告电缆厂借款9万余元。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借款方应返还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