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主张权利要及时 超过时效难支持
作者:韩晓飞  发布时间:2007-05-22 12:57:27 打印 字号: | |
  2000年11月,张某从某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并给付部分购房款,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2001年4月6日,张某再次给付部分购房款,余款2万元至今未给付。

  2006年12月1日,某公司制作了催收房款通知书,张某未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现某公司起诉要求张某给付购房款2万元。张某辩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与张某的谈话录音。在录音中,张某称,某公司前任律师还找过他,如果某公司给付拖欠的餐费,其同意给付剩余购房款2万元。张某对谈话录音不予认可。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给付。在本案中,张某购买住宅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交付部分购房款,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张某最后一次给付货款的时间2001年4月7日起计算,至2003年4月6日届满。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谈话录音,不能证实某公司在此期间向张某主张过权利,且张某对谈话录音不予认可。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2001年4月7日始至2003年4月6日止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应认定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某公司提供的谈话录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于2006年12月进行的协商亦未对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另行计算的理由。

  综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门头沟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许多债权人或碍于朋友情面,或考虑今后的合作关系,不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拖再拖,直到万不得已才向法院起诉。这时,往往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提醒广大债权人要勇于并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