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修理线路受到损伤 工作未完难获赔偿
作者:贾宁  发布时间:2007-04-29 10:20:17 打印 字号: | |
  王某家的室内电路出现故障,找到从事电工的孙某,要求孙某为其修理,事成之后给付一定报酬。双方约定后,孙某自备工具进行线路修理。在检查线路过程中,孙某因操作不慎致使手部受伤。双方为损害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将王某告上法庭,以为其提供劳务为由,要求赔偿在工作中受伤的经济损失6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孙某自己承担责任,与王某无关。

  法官讲法:

  对于损伤是否应该赔偿,首先应判断双方之间系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要给付对方报酬。但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在本案中,王某要求孙某为其修理线路,既没有对其具体的修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也没有为其提供工具,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故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专门从事电工工作,由于自己在修理线路中操作不慎造成损伤,王某对定做、指示和选任并无过失,故孙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在判断双方系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时,可以进行如下比较:雇佣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且受雇人在工作中受到损害的,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如无工作成果,则不能获得报酬,且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再者,雇佣合同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其特点在于雇员由雇主选任,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主管理和监督。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