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拆迁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果涉及拆迁的土地,它的承包人和建造在这块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人不是一个人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该由谁获得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9年1月,高飞(化名)与房山区甲村工商合作社(化名)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由高飞承包该村的一块土地用于种植、养殖,承包期为30年。2004年5月份,高飞又和李言(化名)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租赁协议,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全部租赁转让给李言,出租转让期限为24年,同时还约定了每年的租金数额、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载明,在承租期内如果遇到国家征占地,地上物赔偿李言占92%,高飞占8%。李言在承租了这块地之后,即在上面修建了房屋,经营着一家餐饮公司。转眼到了2005年11月,北京市房山区发改委对当地政府申报在这块土地上建设某项目进行了批复。2006年4月,相关部门对这块土地的地上物进行了评估及拆迁补偿。李言经营的餐饮公司得到了包括搬家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费在内拆迁补偿款200余万元。同时,当地政府又另外补偿了他14万元。上述款项由李言全部领走了。对此,身为土地承包人的高飞觉得,这块土地在拆迁时,李言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分给自己相应比例的补偿款,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而李言则认为,属于地上物的拆迁款是自己拿走了,自己虽然没有与甲村有任何的合同关系,但是高飞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自己也与他签订租赁协议,而拆迁评估是分项计算的,是针对自己经营的餐饮公司的补偿,高飞没有理由要求按比例分配,因为地上物都是自己建的,虽然双方曾约定如果遇到国家占地,按比例分项赔偿款,但现在高飞并没有提供国家占地的证据,所以不能按照所谓的8%的比例分配。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鉴于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如遇国家征占地,双方按比例分享地上物赔偿款,故扣除应由李言个人应得的补偿款后,剩余款项应由他按8%的比例返还给高飞。至于李言所辩称此次占地不属于国家征占地的理由不能成立,缺乏法律依据,故最后判决李言给付高飞补偿款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