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非金融机构向外借款被判返还本金丧失利息
作者:付蕾  发布时间:2007-04-17 10:43:28 打印 字号: | |
  某商业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区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住宅配套用房、饮服修行业和冷饮食品生产的管理及执法、第三产业的协调和服务,并对因建设需要资金的单位按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借贷方式予以拨款。从1985年6月至2000年12月期间,某百货商场先后从商业管理处借款110万元。截至到起诉之时,百货商场已经偿还商业管理处94万元借款并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1.6万余元,尚欠16万元未还。为此,商业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商场偿还货款。

  法院最后判决百货商场将16万元借款本金返还给商业管理处。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商业管理处与百货商场订立了借款合同,商业管理处实际履行了出借行为,百货商场接受了借款并且履行了偿还大部分借款和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表明商业管理处与百货商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

  但是,应当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款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否则,就是违法借款行为。商业管理处并非金融机构,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为此,法院判决百货商场将16万元借款本金返还给商业管理处。法官同时指出,因出借人不具有借款资格导致借款行为无效,借款人负有返还本金义务,但约定的借款利息则不在返还范围之内,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