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百万货运合同纠纷案的启示
作者:谢斌  发布时间:2007-04-16 16:21:03 打印 字号: | |
  大家常常用“没有功劳难道还没有苦劳吗?”来形容自己实际上已经有付出,但最后却没能得到相应回报,甚至还有可能赔上“本钱”。对于这种情况,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如果大家不注重自身法律意识的加强,还真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

  在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金履快运有限公司就遇上了这种情况。

  事情是在2006年7月,原告金履快运有限公司受被告四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委托,将天津一汽某停产车型的汽车零部件,从分布在全国28个省的169家经销店的779箱在库零配件运回天津仓库。原告依约履行完具体运输工作后,向被告四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结帐时被拒,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四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辨称:我们发现779箱零部件中有24箱丢失,其余755箱零部件中有620箱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包装的620箱零部件中有120箱发生了破损。所以不同意付款,而且要求反诉原告赔偿200个部件类别的2748个零配件的经济损失1 120 504.90元。原告对此也感到十分委屈,自己从全国各地将货物收上来并运送到指定地点,运费不到三十万元,自己却要赔上近百万,难道没有功劳难道还没有苦劳吗。

  另查,原告在各个经销店接手货物时,没有对货物进行必要清点验收,也没有对货物的原状等情况进行当面确认记录,交付时也未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对于造成损失原因双方无法说明,各执一词。如果要对上述损失进行评估,需要花费大约十万元的鉴定费和大量时间。在开庭审理后,法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到上述情况,充分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对诉讼的前景进行了必要的阐述,多次通过电话给双方进行调解,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所有货物损失二十五万元。原告支付被告运输费用二十五万元。上述两项费用双方相互抵销,互不支付。

  虽然此案最终调解,但留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在一个看似简单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不注重自身行为的严谨性,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是意想不到的,试想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原告在运输开始和结束时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清点、交接记录,也就不会发生诉讼纠纷,即使有了纠纷也不会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局面(如举证的困难等)。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