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经纪资格做居间生意可讨报酬
作者:张金星  发布时间:2007-04-13 10:14:41 打印 字号: | |
  2003年10月,某广告公司得知南京地铁一项供应工程在进行公开招标。12月31日,该广告公司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咨询公司接受委托,按照广告公司的指示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为广告公司与地铁公司提供签订地铁供应工程合同的机会;居间报酬为供应工程合同额的6%;广告公司与地铁公司签订供应工程合同后,居间终止。

  此后,咨询公司按照广告公司的指示和要求提供了相关的信息和服务工作。广告公司参加了供应工程投标工作并中标。2004年4月20日,地铁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供应工程合同,总价款为695.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咨询公司多次向广告公司催要居间报酬未果。故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按合同价款的6%给付报酬并承担诉讼费。

  广告公司辩称,由于咨询公司不具备从事居间活动的经纪人资格,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经济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咨询公司只是从事信息咨询服务,不具备签订居间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过法院审查,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广告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不存在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咨询公司已经促成广告公司与地铁公司签订供应工程合同,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判决广告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咨询公司居间报酬。

  法官说法: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判断居间合同效力必须看是否违反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居间人是否应有相应资质作出规定,只是在部门规章中就经纪人资格、资质作出规定,如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10条规定:“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如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其签订的居间合同应属有效。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