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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保健产品 联营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付蕾  发布时间:2007-04-09 13:11:10 打印 字号: | |
  2004年8月1日,某科贸公司与孙某签订了合伙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科贸公司,生产保健品胶囊。此后,孙某投入了资金60万元,并参与了科贸公司的管理经营。

  2005年7月10日,孙某向科贸公司提出退股申请,并获得准许。双方于8月22日签订了协议,约定由科贸公司向孙某交付40箱本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胶囊,以折抵孙某的出资。协议签订后,双方合作中止,但是退股协议未能履行。此外,经过法院调查,科贸公司法人杨某在任职期间,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伪造保健品批准书、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手段,非法生产保健品胶囊,已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科贸公司返还孙某投资款6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于科贸公司法人杨某在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伪造一系列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孙某联营生产保健品胶囊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无效的联营合同基础上约定的以物折抵投资款的退股协议,因标的物违法亦属无效。故科贸公司应返还孙某投资款6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