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探索法官助理调解方法与途径
作者:鲍新宇 发布时间:2007-04-03 13: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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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海淀法院民四庭在审判实践中大胆探索,逐步开展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工作,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取得了成效。
首先,他们将法官助理分担法官调解的职能划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即由法官助理“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审判权的统一行使,同时也减轻了法官的负担,调动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
然后,制定了延伸送达和电话沟通两项措施。法官助理参与调解的大量案件涉及诸多为涉案当事人不了解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就是延伸送达的内容,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全面了解和掌握自己所涉及的纠纷都是由哪些规范来调整,为庭前调解中的释法工作打下基础,节省了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规范性文件及他们阅读的工作时间。在当事人了解有关规范后,法官助理在庭前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调解意愿,使庭前调解工作心中有数,更好地掌握了主动权。
法官助理积极探索、灵活运用庭外调解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其一、在自愿原则下,邀请多方参与促调解,这是调解方式的扩大。在庭外调解中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人员参与调解,比在法庭审理中进行更为方便、快捷、灵活。例如2007年1月受理了一件供用热力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原系同一单位,后因企业改制,分立为同属某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通过对案情进一步了解,得知该案中供暖合同系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具体采暖的房屋系由被告当事人负责管理,但该房屋中不仅居住有被告当事人的职工,还住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上级集团公司的职工,但原告碍于情面一直没有找过其上级集团公司。为此,法官助理邀请了双方共同的上级集团公司参与调解,及时解决了上级集团公司供暖费用划拨不及时问题,使一直困扰被告当事人的供暖费用划拨不到位的问题得到了解决,继而使其向原告给付了拖欠的费用,原告当事人遂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该案以撤诉结案。
其二、以法律为基准,以是非道德为标准,共同构筑庭前调解工作座标,努力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契合点,采用多种方法促成调解。
一是折衷法。针对双方对标的争议大,一方根本或基本否认对方的主张的情况,法官助理以双方当事人的各自过错作为突破口,说服他们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并告知双方达成调解后实现双赢也不失面子,这对那些对自己的主张或抗辩没有十足的信心及充足证据、强烈希望通过调解控制诉讼风险的当事人很有效果。
二是计算成本法。给当事人对比长期诉讼和即调即结的诉讼成本,让当事人不要眼盯住案件本身利益,评估由此带来的时间、金钱负担,让他们抓大舍小,将精力投入到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中去,粗线条地解决纠纷。例如近期审结的一件供热纠纷案件,标的仅300余元,法官助理了解到原告当事人实际并不是为了拿回欠款,只是因为被告当事人每年给付供暖费用时均不计算房屋面积的零头,且给付费用时间均有迟延,这使原告当事人十分不悦,其称不为金钱多少,一定要有个说法和交代。鉴于此种情况,法官助理耐心调解双方纠纷,平缓双方情绪,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
三是附限制条件法。有些案件双方争执不大,但一方当事人对给予对方延长履行期限或免除部分义务的调解条件存在执行风险顾虑。法官助理从其心理出发,提出给调解方案设定条件,即如义务方当事人按时履行义务即可按调解方案执行,如出现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形,则会丧失分期期限或较优惠的条件,给权利方的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安全感,给义务方自觉履行的紧迫感,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是借助道德法。用法律与社会道德是非相结合先行阐明道理。社会道德是非标准通俗易懂,使当事人意识到某种行为不道德而且不合法,从其内心深处唤起其遵守公序良俗的知觉,使虚伪守法者内心蒙羞,放弃不良企图,重树诚实信用,使客观事实得以恢复,调解的阻力往往就会随之解除。
五是当场兑现法。针对通过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已初步达成的给付标的数额不大且双方意见较为接近,但一时僵持不下的案件,法官助理敦促给付一方当事人当场履行完毕,相对方因此作适当的让步,给付方少承担了义务,另一方则考虑到这样能当即实现债权,又节省诉讼时间和精力,从而接受调解方案,真正案结事了,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工作压力。
海淀法院民四庭通过以上诸多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创造了一名法官助理一个月促成调解撤诉81件,一年促成调解撤诉450余件的工作业绩。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工作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了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取得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