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出借医疗许可证 该合作协议无效
作者:作者:付蕾  发布时间:2007-03-30 10:35:34 打印 字号: | |
  2004年9月27日,某骨伤医院与某医药研究院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原骨伤医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骨伤医院提供业务用房、基本的医疗设备及药品,派员参与管理、协助协调解决与业务发展有关的事宜,并负责监督医药研究院资质情况;由医药研究院在骨伤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独立承担一切医疗事故责任,并在合作第一年以固定形式向骨伤医院缴纳50万元利润,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固定缴纳100万元,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

  合同签订后,医药研究院先后支付骨伤医院40万元。此后,由于缺乏合法执业手续及其他合作纠纷,双方拟成立的新医疗机构没有按期开业。后医药研究院人员离开骨伤医院,但未将占用的部分房屋交给骨伤医院。故骨伤医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骨伤医院系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属事业法人。研究院系具有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在本案中,按照骨伤医院与医药研究院签订的合同,由医药研究院在骨伤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诊疗服务,独立承担一切医疗事故责任,并以固定形式向骨伤医院支付利润。可以认定,骨伤医院签订合同书,是名为合作实为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药研究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与骨伤医院签订合同拟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作合同应属无效。据此,骨伤医院应当将收取的40万元利润返还给医药研究院,并由医药研究院将占用的房屋交还骨伤医院。(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