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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优化措施提高商事调解自动履行率
作者:作者:梁晓  发布时间:2007-03-23 11:08:54 打印 字号: | |
  今年,为有效避免恶意调解和消极调解,切实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大兴法院民二庭在商事审判中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商事调解自动履行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一是建议当事人在商事调解文书中采用多种形式担保条款。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建议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担保条款,以督促义务人在调解书生效后积极履行调解协议。

  二是引导当事人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情况进行约定,防止权利人利益因义务人不履行协议受损。若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权利人在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所放弃的部分权利,义务人仍应给付,或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加大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的本,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三是努力促成当事人当庭履行调解协议。对诉讼标的额较小,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先行通过电话调解作好庭前工作,力求一庭调结,当庭履行。

  四是全面掌握履行时间和期限,主动、耐心开展提示工作。专人负责整理登记每个调解结案文书的履行时间及分期付款期限,主动采用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提醒当事人自动、自觉履行协议。

  该庭在2006年调解结案355件商事案件,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101件,缴款标的额达950余万元,自动履行率比上年上升16%,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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