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石景山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主持调解的5起民事纠纷均调解成功,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石景山法院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主持调解的作用,又采取了以下6项措施:
一、对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点、职业经验进行深入摸底。选择调解积极性高,专业优势突出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备选人员;遇到适宜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的具体案件后,从上述备选人员中再次进行筛选,选择最适合该个案的人民陪审员参与主持调解工作。
二、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证据交换、谈话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首先进行接触,明确各方争议焦点,在调解前与人民陪审员进行全面沟通,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调解思路等与人民陪审员进行充分交流。
三、将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时间点由审前延伸到开庭后乃至宣判前,真正做到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这一措施使一件经数次调查、开庭仍不能审结的案件在宣判前以撤诉形式结案。
四、调解见效后,对没有执行内容的,依当事人的意愿以自行协议解决的方式撤诉结案,避免出具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心理造成影响,利于缓和各方的对立情绪。
五、做好释明工作,使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六、法官主动协助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近期经陪审员调解的案件均已自行履行,从根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编辑:吕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