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井盖滑脱毁车 路管单位赔钱
作者:作者:李来生  发布时间:2007-03-08 10:01:30 打印 字号: | |
  2006年10月1日22时30分许,在京昌辅路四拨子口,姜先生驾驶陈女士所有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由于道路井盖滑脱造成陈女士的小客车右后轮及轮轴损坏。此事故经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认定,是道路上井盖滑脱所致,并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陈女士损坏的小客车送至北京银智冠汽车维修站,经检查车辆油箱总成、后桥总成、后桥座、制动底盘座、右侧轮胎等严重损坏,支出车辆维修费7323元。为此,陈女士起诉要求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修车费7323元。

  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陈女士的小客车在此事故中由于道路上的井盖滑脱造成严重损坏。法院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陈女士车辆维修费6523元。

  法官说法:

  此案开庭时,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虽未出庭应诉,但庭后对其进行了询问,查证该路段的养护维修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从而确定其诉讼主体无疑。

  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及养护的主要资金,缴纳养路费是每个车辆所有人应尽的义务。在案件审理中,陈女士提交了公路养路费收据,故陈女士的小客车有权上道路行驶,承担道路养护及维修的单位应确保道路设施安全可靠。现陈女士的小客车因道路井盖滑脱造成损坏,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该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道路毁损情况以及道路设施的安全隐患(不管是人为的还是自然使用形成的),并予以排除,此事故的发生,市政工程管理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合理赔偿陈女士的损失。

  从事故的现场及车辆损坏的原因分析,小客车只是右侧前后车轮通过井口,只会造成右侧前后两个轮胎的损坏,不会造成左侧前后两个轮胎的损坏,但原告更换了四个轮胎且要求被告赔偿,不合情理。因此,应根据轮胎的价格(每个400元),扣除左侧两个轮胎价格(800元),余款6523元由被告赔偿。此案已经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

  通过此案使我们得到启示:在道路上通行一定要注意路面情况,特别是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万一落入没有井盖或井盖没有盖严的井口会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有关部门可多想办法,如何及时发现井盖被盗及自然损坏的安全隐患,防止因井盖问题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李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