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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引发父子纠纷 调解驱散家庭矛盾
作者:作者:魏玮  发布时间:2007-02-27 10:26: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淀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发生在父子之间的财产权利纠纷案件。

  父亲徐先生诉称,自己打算投资股市,由于对股市不是十分了解,于是就让自己的儿子帮忙。徐先生用自己儿子的名字在证券公司和银行开设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委托儿子代为管理股票投资的具体事宜。经过儿子一番努力,徐先生炒股取得了不少收益。但是,当徐先生向儿子要求提取收益时,却被儿子当场拒绝。不仅如此,徐先生的儿子还拒绝承认徐先生对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所有权。与儿子多次协商未果后,无奈的徐先生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意识到本案中存在的不仅仅是财产利益的冲突,更有父子亲情的纠葛。为了妥善处理这件案情虽不复杂,但牵扯到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努力对父子二人进行当庭调解。经过一番努力,最终父子二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重要途径。调解方式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做出妥善安排。相对于司法裁判的强制性特点,司法调解更有利于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法院的职能既在于对财产权利的归属实践公正司法,又需要努力追求司法在维护和谐社会秩序方面的最终目标。

  在本案中,虽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无须经过漫长的庭审过程便可依法作出裁判。但案件背后所反映的则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当经济利益与家庭亲情发生冲突时应坚持何种价值取向的问题。如果只关注了股票和金钱收益的归属问题,而没有重视克服在父子之间存在的理解和信任障碍,那么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在民事纠纷中适用司法调解,虽然由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持进行,但是否进行调解以及调解的最终效果都只能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与司法裁判相比,司法调解在程序上更为灵活,因此更能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充分深入沟通;在内容上更加人性化,允许当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除此之外,由于调解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因此更容易将调解结果付诸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调解仅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对民事纠纷的事实部分不能适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的规定》两部法律文件,司法调解只能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