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领保险赔偿不给受害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
作者:作者:孙建国  发布时间:2007-01-09 13:25:30 打印 字号: | |
  日前,门头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领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后未给付受害人,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依法将李某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004年,刘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至门头沟区某村口时,李某驾驶农用四轮车由南向北逆行,造成两车相撞,致使刘某受伤,两车损坏。刘某当即被送至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左肘关节骨折、左手中指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韧带损伤、创伤性关节炎。经交通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的伤残程度为10级,即伤残率10%。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李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确定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公告费和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李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某和他的妻子称家庭困难,无力偿还赔偿款,请求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即交到法院。此后,执行员多次找李某,但均未找到。当执行员再次找到李某时,李某称其已从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费4万元,并已用于偿还欠款和花销。当日,法院将李某予以司法拘留。经查证,李某确实于2006年10月24日领取了此次交通事故的保险费4万元,并用于偿还个人其它债务和花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所支付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是专门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而支付的专项费用,投保人在领取保险赔偿金后,应当支付给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第三者。

  在本案中,李某在领取保险赔偿后,未支付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刘某,而是挪做它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依法将李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向李某这样做。否则,就是民事变成刑事,司法拘留变成刑事拘留。(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孙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