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先生万万没有想到,只为1000余元,自己就被法院司法拘留了两天。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3年年底,邢先生与某回收公司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由回收公司为邢先生供暖,邢先生每年9月1日前向回收公司缴纳采暖费1096元。2005年,回收公司依约定为邢先生供暖,但邢先生却未依约定缴纳采暖费。回收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邢先生给付2005年的采暖费1096元和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邢先生给付回收公司2005年的采暖费109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元。判决生效后,邢先生以其没有工作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回收公司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员几次找被执行人邢先生谈话,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邢先生均称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一家人靠其爱人给别人打工生活。经过执行员认真细致的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邢先生平时以开黑车拉活为生,具有履行能力。执行员再次将邢先生传唤到庭,向其讲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邢先生非但不配合执行员的工作,还口出狂言:“要钱没有,法院爱怎么办怎么办!”
面对被执行人邢先生这种蛮横态度,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在做思想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这时的邢先生方才醒悟,承认错误,表示交款,其爱人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于第二天将1000余元案款交到法院。鉴于邢先生的表现,法院提前解除了对邢先生的拘留。从拘留所出来的邢先生说:“没有想到,就因为1000元钱,法院也会拘留我。现在我明白了,但为时已晚,下次我再也不会这样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虽然邢先生开的是黑车,但系有收入,具有履行能力,可其却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以达到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虽然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仅有1000余元,但由于邢先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所以被法院予以司法拘留。
1000余元换来两天拘留,这是邢先生所想不到的。希望这两天拘留给他敲响警钟,也给所有被执行人敲响警钟,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