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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连环车祸死亡 司机赔偿家属27万
作者:作者:于伟香 陶金茹  发布时间:2006-12-11 14:37:26 打印 字号: | |
  今年5月10日晚9时45分,李先生骑自行车从朋友家喝酒回来,行至密云县兴云小区路口左拐弯时,被后面一辆没有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剐倒,李先生被甩离自行车,倒在公路上。此时,恰遇一辆小客车从对面驶来,碾过倒在地上的李先生后逃逸。李先生当场死亡。

  事后,李先生的家人将摩托车司机刘某、小客车司机郭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9万余元。

  公安局交巡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为小客车司机郭某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摩托车司机刘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保证安全,骑自行车的李先生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左拐弯未让行,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郭某承担50%的事故责任;李先生和刘某共同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法官讲法:

  郭某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十七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的规定。

  刘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保证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李先生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左拐弯未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及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

  据此,法院经依法审理,调解摩托车司机赔偿李先生家人7万余元,判决小客车司机赔偿19.9万元。(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于伟香 陶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