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修墙防邻居偷窥 被法院强制拆除
作者:作者:高旭  发布时间:2006-11-30 15:37:16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无论在城市的小区里,还是在乡村的左邻右舍之间,和睦相处、团结友爱会减少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冲突,增添更多的生活乐趣。但是,为防邻居“偷窥”,却被法院强制执行,这引起了大家的街谈巷议。近日,针对农村中经常出现的防邻居“偷窥”现象,门头沟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顺利执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给大街小巷的邻居们一些启示。

  门头沟法院受理的褚某申请执行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二人都是门头沟区潭柘寺镇的农民,双方系前后院邻居。申请人褚某居前院,被执行人李某居后院。由于褚某一间房屋的后窗户正对着住在后面李某的院子,因此,李某认为褚某家可能偷窥自己家人的活动,使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于是,在2005年4月,李某在距褚某家窗户仅0.40至0.53米处建一道东西长5.2米,东高1.4米、西高2.45米的墙,以挡住其窗户。由于该墙对褚某房屋通风、采光造成一定影响,褚某起诉后,法院判决李某将其所建之墙拆除。由于李某禁绝自行拆除,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房屋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在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后,并多次劝其自行拆除。而李某仍固执己见,声称防止邻居“偷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表示坚决不拆除。因此,门头沟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法官和法警到达现场后,李某似乎意识到他认为的“防偷窥、护隐私”的这堵墙是难以存在了,并没有强烈地阻挠拆除。法官顺利地将李某建在褚某北房后的墙拆除。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为防邻居“偷窥”,但被法院强制执行,原因在于其搭建的墙所保护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相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了法律规定。

  我国的法律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名誉权的规定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更没有具体规定公民可以为防止偷窥而任意搭建建筑物的权利。相反,我国《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八款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李某自以为所建“防偷窥之墙”是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据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邻居褚某的通风、采光权,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继续固执己见,后果相当严重。

  因此,城市小区里的邻居,尤其是乡村的左邻右舍,要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为防邻居偷窥而搭建遮挡物,这容易影响和睦相处的相邻关系,甚至会因违法而受到惩罚。(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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