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重型机械厂为了进行生产技术改造,以银行贷款的方式筹得4000万元从英国订购了三套大型设备,每套价值均在2000万元以上。为避免贵重货物在途中发生意外,重型机械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6000万元的保险合同。货物从英国出发后十天到达天津港。但在货物从天津运往北京的途中,运货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造成设备严重毁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重型机械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保险责任,但由于交警大队关于车祸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尚未得出,且保险双方对于这批货物的残损价值无法达成一致,须待专业人员估价或有关部门予以确定,保险公司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这笔赔偿款也就一直未付。此后的半年内,重型机械厂多次向保险公司催要赔偿金,但是每次都被保险公司以赔付金额尚未确定为由予以拒绝。最终,重型机械厂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重型机械厂4000万元的损失。
法官说法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财产往往遭到巨大损失,资金无法周转,急需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保险公司对于事实清楚的保险事故同意赔偿,但赔偿金额却会因尚未查明出险原因或未取得灾害损失证明或对损失金额不能确定等原因无法确定。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保险公司的赔款迟迟无法到位,这一结果无疑给已受损的被保险人雪上加霜,如本案中的重型机械厂。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可见,当类似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据此先行赔付,以解被保险人的燃眉之急。(编辑: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