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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卸玻璃被划伤 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
作者:作者:毕芳芳  发布时间:2006-11-27 15:29:01 打印 字号: | |
  2005年,孙江在装修房屋时向李民定作了铝合金窗户,孙江负责提供铝合金及玻璃。后孙江从他处采购了玻璃,并约定玻璃店负责送货但不负责卸货。2005年9月11日,玻璃店员工为孙江送玻璃时,应李民的要求将玻璃送到李民的加工门市部。李民应孙江的要求卸运玻璃。李民提出其在搬卸玻璃时发现玻璃有缺角,并在卸有缺角的玻璃时,玻璃破裂,将李民右前臂割伤。当即,李民被送往医院治疗,并鉴定为6级伤残。为此,李民诉至法院要求孙江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住院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20年的陪护费,共计287351.92元。

  经审理,门头沟法院认为,孙江委托李民定作铝合金窗户,双方形成加工定作法律关系。但是,在双方履行口头加工定作合同过程中,孙江又要求李民为其卸运玻璃,李民亦实施了卸运玻璃的行为。双方因此形成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孙江应对李民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李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能够预见卸运玻璃行为具有一定危险,而其在明知玻璃存在破损的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卸运玻璃,造成身体损伤,故其亦应对自己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最终,门头沟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责任,判决孙江赔偿李民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7178.42。(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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