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内部员工投保 合同照样有效
作者:作者:陈实  发布时间:2006-11-22 10:16: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隋某是某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员。1996年,该保险公司推出一种综合保险险种,即投保人每年缴纳6000元保费,30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将一次性获得养老金100万元。隋某为自己和妻子各投了一份。

  2000年初,正当隋某准备继续缴纳当年保险费时,公司内部通知,凡保险公司内部员工不准投保此险;以前办理的,公司一律不再收取其续期保险费,并尽快办理退保。为此,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一般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法定解除,即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比如投保人违反告之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谎报或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尽安全注意义务;合同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年龄不实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二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其家属投保本公司的保险,在这时他的身份已经发生转变,不再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投保人。他们享有同其他投保人相同的权利义务,即按时缴纳保费,同时享有基于保险合同而拥有的各种收益和分红,以及在意外发生后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与隋某签订保险合同后,双方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在没有出现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以投保人是内部员工及其家属为由拒收保费,并迫使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既未出现法定解约事由,也未在合同中约定解约权的情况下,不具有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除非投保人自愿要求退保或者经过投保人同意退保,否则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投保人完全可以以保险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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