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甲广告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牌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将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朝阳区某地楼顶广告牌位租赁给乙公司,用于乙公司为客户发布户外广告。双方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做好的广告牌按时交付甲公司,甲公司也同时做好了发布准备。正在这个时候,预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用于发布广告的楼前突然竖起了另一块巨大的广告牌,将楼顶的广告完全遮挡了。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乙公司立即找甲公司进行协商,商量补救措施。经过再三考虑,甲公司决定将楼顶的广告牌加高,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高广告牌的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从楼下角度看去,楼顶的广告还是被前面突起的广告牌遮挡的严严实实。乙公司发布的是房地产广告,其受众目标人群定为三环路上的行驶车辆的驾车人。经过加高后,从三环路上看去,该楼顶广告下半部完全被遮挡了,房地产商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无法看到,使乙公司发布广告期望得到的观赏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有关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减少广告牌的租赁费,经多次交涉,双方并未达成统一意见,为此,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支付租赁费的尾款108万元。甲公司催要欠款未果,于是将乙公司告上了法庭,表示,基于广告牌被遮挡的客观情况,要求乙公司支付50万元的广告牌租赁费。
法官说法: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经过调查,查明了上述案情事实。法官认为,甲乙公司签订的租赁户外楼顶广告牌的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甲公司租赁的广告牌由于受到外来遮挡,影响了乙公司广告发布的效果,致使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甲公司未能全面按照合同履行其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曾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第三方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广告发布受阻,甲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并视情减少租赁费用”。法庭考虑到广告牌被遮挡的具体情况,以及甲公司为改善发布情况采取的一些补救措施,酌情判定乙公司按时向甲公司支付租赁费30万元,并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案件的受理费用。(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