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构成表见代理 诉求被判驳回
作者:作者:梁晓  发布时间:2006-10-31 10:49:17 打印 字号: | |
  王女士经营着一家汽车配件厂。去年9月,厂里的业务员小李和一家修理厂谈下了一笔生意,修理厂购买配件厂2万余元的汽车配件,当时双方没有结算,说好今年年初一起结算。去年年底,王女士解聘了小李。

  今年1月中旬,当王女士到修理厂结算货款时,修理厂的负责人告知,一个星期以前,小李来到厂里已经取走了货款。王女士讲,小李已经被我们厂解聘了,我不是把解聘通知传真给你们了吗?对方回答,我们没接到你的解聘通知,当初这生意是和小李联系的,这货款我们也给了小李,而且他结算的时候还出具了你们厂的增值税发票,我们已经不欠你们钱了。王女士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她把修理厂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给付2万元货款。

  法院认为,小李在修理厂结走2万元货款时,王女士及配件厂已与小李无业务关系,小李代表王女士及配件厂的权利已经终止。但王女士无法提供已将解聘通知提供给修理厂的证据。修理厂在不知小李已经丧失代理权的情况下,与小李结算货款,且在庭审中,小李也出庭作证承认确是自己将2万元货款取走。故小李结算货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修理厂与小李结算货款的行为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中已方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很郁闷,没有想到,因为自己的疏忽,没有收回被解聘职工手中的发票,不能出示已经提供给对方解聘通知的相应证据,2万元货款因为自己的疏忽打了水漂,输了这场官司,怪自己不懂法。

  对王女士及大多数老百姓而言,表见代理都是一个生疏的法律用语,但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繁荣,这种代理行为出现的频率正在不断增加。

  法官析法:

  表见代理,就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但因本人的原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与其授权代理相同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这种代理行为作出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尽管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一般意义的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对本人发生效力,而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无须本人的追认即对本人发生效力,本人即使予以否认也须承担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因为是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了存在代理权的表征,并且引起相对人的信赖。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意义正是在于保障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是:1、须存在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之事实,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之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本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或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不作反对表示;企业将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行为人;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此前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等。3、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行为之时对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不知情,且无从得知。本人如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错,则不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王女士的案子中,小李在被解聘后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然代表王女士和配件厂结算货款,而王女士却无法提供自己已经将解聘通知交给修理厂的证据,且小李出具增值税发票,这些情况使修理厂仍然相信小李还是配件厂的业务员,相信其仍有代理权,故将货款交给了他,此时的修理厂作为相对人是善意而无过失的,所以本案构成了表见代理,王女士须承担小李私自结算货款的法律后果,即修理厂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王女士已经无权再向修理厂主张权利。(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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