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7月15日凌晨,持刀翻墙进入平谷镇岳各庄村某院的北房内,欲行窃时被事主李某夫妇发现。王某即持刀对二事主进行威胁。后李某与其搏斗时,王某用刀将李某右颞部划伤,后被李某当场制服。李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余元。
法官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本案中,王某翻墙入户进行盗窃,在被事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刀对事主进行威胁并将事主扎伤,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且系入室抢劫。
鉴于其抢劫未遂,且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