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处于承包经营期间的公司不能司法解散
作者:作者:张岭  发布时间:2006-10-11 10:49:09 打印 字号: | |
  2003年,原告兴盛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合作经营飞盛山庄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飞盛公司。

  飞盛公司登记成立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5年年初,兴盛公司与巨峰公司签订承包飞盛公司的合同,承包期限为28年,由巨峰公司按合同缴纳给兴盛公司承包费及租赁费。2005年4月,李某与巨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巨峰公司每月给付李某5000元,李某不参与山庄的经营。之后,巨峰公司实际控制经营飞盛山庄。

  2006年年初,兴盛公司要求李某参加股东会商议解散飞盛公司事宜,李某提出必须先解决巨峰公司的承包问题,否则不同意解散公司。后兴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散飞盛山庄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李某主张,在未解决与巨峰公司的承包问题前,不同意解散飞盛公司。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从本案情况分析,虽然飞盛公司自成立至2005年1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兴盛公司与李某已将飞盛山庄承包给了巨峰公司经营管理。按照约定,巨峰公司每年除向兴盛公司支付租赁费、承包费外,还将付给李某每月5000元。

  目前,飞盛公司的事务并未处于瘫痪状态,各股东的利益也未受到损害,飞盛公司的亏损状态并不构成司法解散公司的必然理由。同时,飞盛公司与巨峰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长达28年,且公司财产由巨峰公司使用,如果解散公司,也必然对清算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故兴盛公司请求解散飞盛公司之前,应先解除承包合同。

  故此,门头沟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兴盛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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