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不听劝阻捡煤身亡 明知危险责任难逃
作者:作者:杨为民  发布时间:2006-09-18 16:34:30 打印 字号: | |
  长期居住于某矿区附近的李某夫妇某日到自家附近矸石山的挖矸现场捡煤。虽有现场工作人员极力劝阻,李某夫妇仍执意进入挖矸现场捡煤。后李妻被突然塌落下来的矸石埋住、致死。李某及其子将矸石山的承包人及所有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41 359.75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李妻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由矸石山的承包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537元,矸石山的所有人负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夫妇长期生活在矿区,应当知道到矸石山采煤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在此情况下,二人不顾危险、不听劝阻,坚持到矸石山捡煤,导致李妻被突然塌落的煤矸石埋住,并最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受害人本身在明知自身行为的危险行的前提下,仍不听劝阻,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执意从事具有危险性的不当行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此次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方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也自然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被告矸石山的承包人在李某夫妇捡煤时,未能将二人劝离现场,对李妻的死亡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矸石山的所有人因对矸石山的使用人未完全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作者:杨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