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房山区窦店镇朱村村民,三年前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工。听到农业税减免的消息,加上自己也厌倦了漂泊不定的打工生活,2006年初,张某返回朱村向村委会要求返还自己弃耕的土地,但村委会以土地已经发包给黄某为由予以拒绝。于是,2006年7月,张某诉至法庭,要求村委会返回土地,村委会和黄某共同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过程中,窦店法庭审判人员以此为根据,结合本案的案情,最终判决村委会返回张某弃耕的土地,对张某提出的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