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儿子晓军现年13周岁。2006年5月12日,晓军趁家长不在家,从抽屉中翻出父亲存放的4000多元工资款,私自到某电器商场买回了一台数码照相机。当日,李先生查知此事后,先是狠狠教育了儿子,后李先生带着晓军以及他私自买回的数码相机找到该电器商场的销售人员,要求退还照相机,但该商场拒绝退货。故李先生诉讼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货。
经查实,法院认为,晓军年仅13周岁,目前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私自拿家里的4000多元钱买数码相机的行为,其父母事先并未知晓,他用4000余元钱从商场买相机也未经其父母同意。而晓军与商场的这种交易行为已明显超出了他的年龄和智力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此,晓军与商场的这种交易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李先生要求电器商场退货是合法的。
最终,法院判决电器商场应当在李先生要求退货后退还4000余元相机款。(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