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证据的三个要件影响官司的输赢
作者:作者:于颖颖 武婧  发布时间:2006-06-27 14:39:38 打印 字号: | |
  华城公司(化名)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因为工程质量有保证,在业内口碑非常好。2005年8月,公司承揽了房山区某学校的操场混凝土路面工程。为了保证货源的供应,经过熟人的介绍,华城公司与刘勇(化名)达成了协议,由刘勇负责供应并运输水泥,每吨水泥205元,运费55元。安置好了货源的事情后,华城公司便开始施工。但在10月初,工程刚刚完工不久,华城公司就发现混凝土路面出现大面积翻沙现象。公司经理李铭(化名)发现后,又气又怒,施工过程中每一步骤都有专人负责,没理由会出现这种事情,一定是水泥出现了问题,这不是影响公司的信誉吗?他立即打电话找来了刘勇到现场查看情况。随后,李铭代表华城公司正式向刘勇提出了赔偿的要求,刘勇不同意华城公司的要求。他认为,水泥质量没问题,也许是你们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呢!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甚至闹翻了脸。

  华城公司想,你不是不承认水泥质量不合格吗?那我就找鉴定机构检测一下。于是,华城公司便进行水泥取样,送至某实验室进行质量检测。该实验室于同年11月份出具试验报告,认定送检水泥强度不合格。拿到了检验报告,华城公司心里有底了,这可是白纸黑字的证据,看你们还有什么话可说?随后,华城公司就将刘勇起诉到了房山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庭上,刘勇依旧坚持自己出售的水泥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理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试验报告,因取样时被告未到场,且对方均予否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提供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华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明明取得了证据,为什么在法院得不到承认呢?法官解释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若具有证明力,必须具有真实性(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关联性(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合法性(取得手段合法)的特点。在本案中,原告作为鉴定材料的水泥样本,系其自行取得,究竟是否系被告为其供应的水泥存在疑问,原告又无法提供证据澄清此疑点,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且被告又不予认可,此份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不足,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法官告诫大家,诉讼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还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作者:于颖颖 武婧